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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江村驳回起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扶余市**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扶伊家店集用(2004)第0000039号土地使用证。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扶伊家店集用(2004)第0000039号土地使用证的发证机关是扶余市人民政府(原扶余县人民政府),向原告扶余市**民委员会释明扶余市人民政府应为本案被告,以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是错列被告,但原告拒绝变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扶余市**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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