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扶国土资决字(2015)00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法律手续无法送达给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据吉林**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扶余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于2015年4月3日做出的扶国土资决字(2015)0001号责令交出土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