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0元,返还原告275.50元,原告负担275.50元;特快专递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原告负担36.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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