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历某甲、历某乙、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7.00元返还原告878.50元,邮寄送达费144.00元返还原告72.0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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