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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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