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孙**、孙*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原告25.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王某某与历某甲、历某乙、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甲与王**、王**、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与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赵某某与朱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某某与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时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