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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赵某某与朱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赵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返还原告266元,另266元由原告承担,邮寄费108元,返还原告54元,由原告承担54元。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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