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时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时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0元,返还原告312.50元,由原告负担312.5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由原告负担36.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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