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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周**、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返还原告412元,余41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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