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返还原告275元,另2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苏某某与孙**、孙*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赵某某与朱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某某与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时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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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赵**、赵**、刘**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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