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返还原告275.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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