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王**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王**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双茂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款及金项链款共计700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1日依据民事调解书来本院立案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双执字第543号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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