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马**、冯**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马**、冯**婚约财产纠纷案,双**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双郑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马**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彩礼款30000.00元;被执行人冯**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双执字第7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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