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诉邢**、岳**、邢**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于**诉邢**、岳**、邢**婚约财产纠纷案,双**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3)双郊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邢**、岳**、邢**返还彩礼款30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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