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诉高春雨、孟**、高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诉高春雨、孟**、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双双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高春雨、被告孟**共同返还原告陈**婚约彩礼款30000.00。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高*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高春雨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率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1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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