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白雪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白雪婚约财产纠纷案,双**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作出了(2011)双双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白雪返还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订婚彩礼款1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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