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陈*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诉陈*婚约财产纠纷案,双**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七日作出的(2013)双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陈*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彩礼款15,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01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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