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卫迪建与肖(尚)春*、王**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卫*建与肖(尚)春*、王**婚约财产纠纷案,双**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双双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肖(尚)春*、王**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卫*建彩礼款1000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双双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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