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赵**、赵**、刘**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赵**、赵**、刘**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双郑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款25,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8日依据民事判决书来本院立案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双执字第391号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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