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白玉凤、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诉白**、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了(2013)双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白**、李**付申请执行人王**彩礼款50,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双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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