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纪大军诉王*、殷**婚约财产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纪大军诉王*、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八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76号民判决书。判令王*、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纪大军彩礼款50,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纪大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大军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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