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超与许**、许**、赵**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钱超与许**、许**、赵**婚约财产纠纷案,双**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2)双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许**、许**、赵**返还给付申请执行人钱超彩礼款110000元;三被执行人互负连带给付责任。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正在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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