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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董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被告董某某、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3月9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原告于2014年3月9日以现金形式给被告过彩礼款40000元、看家钱4000元、压婚布钱2000元、装烟钱2000元,并给原告金项链一条(价值110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2000元),合计61000元。后原被告未结婚。原告因给被告过彩礼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现原告为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诉到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6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某某辩称,过彩礼款的数额不对,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是20000元,而不是40000元,并且这些钱在双方生活期间都已经花掉了,因此不同意返还。项链及金戒指都没有。

被告张某某辩称,这事跟我没关系,我不知道这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2014年农历二月初九,原告在其家以现金形式给被告过彩礼款40000元、看家钱6000元、压婚布钱2000元、装烟钱2000元,并给原告金项链一条(价值110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2000元),合计61000元。后被告又给原告拿回看家钱2000元。后原被告未结婚,原告为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诉到本院。

上述事实有证人门某甲、门某乙、龚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后,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被告过彩礼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结婚不成后,被告继续占有原告的彩礼款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董某某辩称当时过彩礼款是20000元,而不是40000元,并且这些钱都已花掉了,不同意返还的观点,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被告的辩解本庭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证人与原告有历害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对证人的证言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某某不是婚约关系的当事人,与本案没有关联,不承担返还彩礼款的义务。原告给付被告的金戒指、看家钱、装烟钱、压婚布等财物数额较小,属于赠与性的财物,可不予返还。原告给付被告的金项链价值较大,不属于赠与,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款40000元。

二、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金项链一条(价值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董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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