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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葛**、葛**、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葛**、葛**、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葛**、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被告于2013年农历八月十六经人介绍订立婚约。订立婚约时三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70000元。2013年农历八月十九,在原告家给葛*甲过彩礼款60000元,同时给被告押婚布钱、见面礼钱累计6200元。后原被告未结婚。因原告给被告彩礼款,导致家庭困难,为此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66200元,并互负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八月十六日经人介绍订立婚约。订立婚约时三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70000元。2013年农历八月十九,在原告家由原告的父亲给葛*甲过彩礼款60000元,此款由被告葛*甲的母亲即被告杨某某接收。同时给被告押婚布钱1000元、见面礼2000元,装烟钱1000元,车费400元,给小孩300元。因原告给被告彩礼款,导致家庭困难,为此现原告为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刘家**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后,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被告过彩礼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结婚不成后,被告继续占有原告的彩礼款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并且原告为给被告过彩礼款造成家庭困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给付被告的见面礼、押婚布、装烟钱等财物,数额较小,且属于赠与性的财物,可不予返还。因订立婚约关系的当事人是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葛**,被告葛**、杨某某作为被告葛**的父母,只是代葛**接收财礼款,并不实际占有、使用,因此二被告不负返还义务。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法定的答辩权利和质证权利,因此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葛*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某彩礼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告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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