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申请被执行人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3)公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返还彩礼款1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3)公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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