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矫荣野与被执行人于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矫荣野与被执行人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01年1月20日作出(2001)前长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矫荣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给彩礼款人民币4000元,案件受理费180元,实际支出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将彩礼款4000元全部履行。其余款项780元申请人自动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1)前长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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