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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董**,被告石某某、委托代理人石占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农历二月初六举办了订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30000元,压婚布2000元、装烟钱1000元。当时媒人魏**和崔**都在场,能证实此过程。2013年农历九月二十七日,被告提出和原告解除婚约,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款,被告拒绝返还,原告为要求被告返还财礼款33000元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订婚时间属实,订婚后未登记结婚,当时过财礼30000元属实,还有压婚布钱2000元,装烟钱1000元;后来因为在无锡发生车祸,我受伤了,原告提出和我分手,我们双方就解除婚约了,我不同意返还财礼,因为受伤之后,这笔钱我治病用了,医药费共计90000多元,因此我不同意返还财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农历二月初六,举办了订婚仪式,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30000元,压婚布2000元、装烟钱1000元,由于感情不和,2013年农历九月二十七日双方解除婚约,现原告为要求被告返还财礼款33000元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关于彩礼款的数额陈述一致,因此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在订婚时,原告按照习俗给被告过彩礼款30000元的事实。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是为达到与被告共同生活的目的,现双方已解除婚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所过彩礼款应予返还。至于压婚布钱2000元,装烟钱1000元,不属于彩礼部份,属于原告对被告的赠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此款的请求本院不予保护;被告关于彩礼款已用于医药费,不同意返还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应另案告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石某某返还原告赵某某彩礼款人民币3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石某某承担275元,原告赵某某承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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