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3)榆民初字2413号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