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3)榆民初字2413号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张*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董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某某与盛*甲、盛*乙、曲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刘*申请被执行人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某某与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庞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美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严**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