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王美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榆树市人民法院(2013)榆民初字第3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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