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榆树市人民法院(2013)榆民初字第3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王某某与董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某某与盛*甲、盛*乙、曲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刘*申请被执行人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某某与杨*等2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王*等2人婚约财产纠纷案纠纷撤诉裁定书
沈某某与马**、马**、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