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松原**法院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松民一终字第81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给付彩礼款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外打工,申请执行人高**于2009年7月20日同意延期执行。本案至此本次执行中止。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松原**民法院(2008)松民一终字第812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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