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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5年3月22日作出(2005)前前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给付欠款15876.52元,案件受理费810元。本院于200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被执行人刘**罚款1000元。被执行人刘**于2009年6月24日给付申请人欠款9000元,余款在年末前还清,并向本院交纳罚款1000元。本案至此本次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5)前前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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