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费**与被执行人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与被执行人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6)前乌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费**于2006年4月24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给付欠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45元。2006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无可共执行财产,本案于2007年12月20日中止执行,2009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费**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5)前乌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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