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前**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前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7600元,执行费110元在执行过程刚与被执行人吴**自愿答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只收取执行款10000元,剩余款7750元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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