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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刘**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刘**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2006)前前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姜**于200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返还彩礼款28700元,并承担诉讼费1400元。本院立案后,于2006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6)前民执字第490号民事裁定,中止对本案的执行。2009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6)前前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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