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魏**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松**民法院作出的(2006)松民一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魏**于2006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返还财物款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09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张*给付财物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260元、执行费50元及实际支出费4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松原市人民法院(2006)松民一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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