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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人邵**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前郭尔**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前长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去被执行人张**返还彩礼款22000,金项链一条,案件受理费37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邵**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275元由申请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前长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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