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李**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李**约财产纠纷一案,前**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前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于2009年1月4日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还彩礼款64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李**在妊娠期间,致使案件无法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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