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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的(2006)前巡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姜**于2006年4月29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给付欠款10000元、诉讼费610元及执行费650元。2008年11月23日姜**与贾**达成和解协议,贾**给付姜**共计10000元,诉讼费、执行费姜**放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6)前巡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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