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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马*与被告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

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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