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
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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