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佟**与被执行人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佟**与被执行人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01年7月17日作出的(2001)前前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彩礼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因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此案中止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1)前前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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