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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辛*、高**与被告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辛*、高**与被告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返还原告辛*、高**财物款人民币1500元。(已执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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