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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崔*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崔*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前乌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彩礼款

本院认为

11000元及一副金耳坠。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崔*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乌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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