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前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张**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款276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延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