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冷霜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刘**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刘*龙诉被告王**约财产纠纷一案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丁*与被告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毕**与被告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魏**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许*与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赵**申请彭**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李**与被告张丽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王*与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李**与被告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