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管理机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完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榆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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