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董某某彩礼款30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剩余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

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2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余款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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