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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鲍**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鲍**与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6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二经人介绍订婚,于2007年农历十月二十四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被告向我索要彩礼款六万余元,订婚后我给被告过礼金30000元,装烟钱4000元,订婚衣1000元,三金及转运珠钱3000元,家俱钱3000元,共计人民币41000元。我们于2009年3月17日解除婚约。我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订婚时间、同居时间属实。彩礼款数额不属实。我不知道买三金及转运珠花多少钱,是原告家买的。买家俱花2000元,是我从礼金30000元中拿出的。其他均属实。我用彩礼款买一台25英寸康佳彩电及一台影碟机花1800元,一台新飞冰箱2000元,买衣服花2500元,一台海鸥牌双缸洗衣机600元,化妆品花1500元,三套行李花2000元,窗帘三件花600元,买东西打车花1000元。看妇科病花一万元(有据的)。我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二经人介绍订婚,于2007年农历十月二十四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同居后未生育子女。订婚时原告给被告过礼钱30000元,装烟钱4000元,衣服钱1000元,家俱钱3000元,还给被告买了三金及转运珠(现在被告处)。被告用彩礼款买一台25英寸康佳彩电及一台影碟机花1800元,一台新飞冰箱2000元,一台海鸥牌双缸洗衣机600元,还用于买衣服、化妆品、三套行李、三件窗帘(以上物品均在原告处)及买东西打车费用。看妇科病花3790.8元。原、被告于2009年3月17日解除婚约。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1000元。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款。

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款,解除婚约后,被告理应酌情返还。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返还原告鲍*超彩礼款2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中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210.37元,被告负担202.13元;剩余4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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