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岭县人民法院:杨**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的(2008)长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刘**于判决生效后返给原告彩礼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9年5月8日刘**给付杨**人民币3000元,余款杨**自愿放弃要求。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刘**承担。此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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