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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于发鑫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发鑫诉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发鑫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发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告。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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