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岭县人民法院:钱营与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钱营与被执行人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段**返还原告钱营彩礼款6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的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彩礼款6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交款6000元,用于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款60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返还彩礼款6000元的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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